外国语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系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优势,规范和完善重要问题议事程序,不断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系党总支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系部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基地(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人才培养、招生与就业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岗位设置、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问题、选派出国、在职进修、职员晋级、人员转正、内部人事安排、教职工待遇和奖酬金分配等;
(六)研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的提名,包括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等;
(七)审定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八)研究决定内部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的分配,以及房屋、设备等资产的管理等。
(九)研究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十)研究或决定系大型庆典、纪念活动,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宜。
(十一)讨论精神文明建设、教书育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等事项;审定系内部各类评选与表彰名单,以及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选;研究对违纪教职工或学生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或决定涉及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关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系党总支正、副书记和系正、副主任,系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但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形式,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成员不少于会议成员三分之二时方可开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有关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依议题内容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即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等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等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主任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在征求书记、主任的同意后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主任、书记商量确定。重要问题,主任和书记会前要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未经主任和书记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系办公室秘书要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副书记负责记录会议涉及的党建及思想组织工作、学生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前,系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并通过必要的论证或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系党政正职负责人在末位进行表态。
第十三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对该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决定(决议)应包括事项名称、工作要求、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内容,以及便于贯彻执行和检查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如对决策建议和重要问题发生较大的意见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院党委和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进行保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在讨论后收回。
第十七条 在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时,要充分发挥系其他组织的作用。系党总支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涉及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如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等)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职称评定、工资晋升、年度考核、奖酬金分配、奖惩等),在党政联席会议初步讨论后应提交全体教师会议织征求意见和讨论审议,最后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情况经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视情况通过教工大会等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十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二十条 如遇新的情况或特殊情况需对决定内容作重大调整,须重新按规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和行政请示。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广大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会议记录和纪要由系办公室秘书负责整理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