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院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8年11月12日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与规范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包括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该生已较好地掌握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大学外语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一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本语种的专业四级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及格标准;或在校期间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以毕业当年6月1日前为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公开反对国家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3.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的;
4.必修课程中累计8门及以上课程在正考中总评成绩不合格的(不包括申请缓考或转专业需补修的课程);
5.考试作弊或受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毕业当年6月1日之前)仍未解除的;
6.外语水平未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的;
7.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有第三条第6款情形,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1.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含专业硕士)或获准出国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2.毕业生所在专业的5门核心课总评成绩均达到75分及以上(各专业的核心课依据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3.作为学院以上级别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且项目结题者;或在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及学科类比赛活动中,获得院级以上奖励的;
4.在校期间获得与所在专业相关授权专利的(从入校开始至毕业当年的6月1日前,以获得专业证书为准);
5.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政府部门及厅(局)级单位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证书;
6.其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学位的(如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到村任职”、选聘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考取公务员等)。
第五条 对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4.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院字〔2015〕12号)同时废止。
分送:院内各单位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党政办 2018年11月12日印发
校对: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