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的通知

作者:编辑:沈思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5点击次数:

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省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2021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审范围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入贫困库的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入贫困库的学生)。各学院不得把新生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外。

二、奖励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标准5000元/年,一次评选,一次下发。

2、国家助学金

一等(4400元/)、二等(3300/)、三等(2200/年)。一次评选,分两次下发,此次只下拨秋季学期资金,即按人均1650元。

三、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励志奖学金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在班级前20%,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较突出。

6.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六类学生必须评为二等以上助学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各学院实际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见计划表);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双面打印,背面是投诉方法);

3.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本学院申请学生进行初评,评审完成后将初评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1115日(周一)前将以下材料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1)各学院评审总结电子档及纸质档(总结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需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2《国家奖助学金审核情况表》(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附件2),《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附件3)、《建档立卡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附件6)、银行卡号登记表(附件7(银行卡号仅限于汉口银行)电子档及纸质档。

(3)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原件;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受助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初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助学金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要保证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户子女获得国家助学金。对于有高消费行为或是违反校纪校规的建档户子女,取消其受助资格时需提交纸质材料说明,材料上需有该生同宿舍同学,同班级干部以及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名,经资助中心核实后取消该生受助资格。

3.各学院做好名单备案工作。

4.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挪用、贪污国家助学金款项,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所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1)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和《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的宣传,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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