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评分细则
一、 思想道德10分
评分 |
评分条件 |
3分 |
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程成绩优秀者 |
3-1分 |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3分);院级优秀班级主要负责人、院级优秀团员、院先进集体(含社团和团支部)的主要负责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2分);院级优秀班级其他负责人;院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委员;院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2分);系优秀团员(1.5分);系级红旗团支部委员;学生公寓楼长(1分)。 |
2分 |
学生出勤操行分优秀者 |
2-1分 |
学生党员(2分),预备党员(1.5分),入党积极分子(1分) |
说 明 |
1、 凡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和优秀个人者,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2、院、系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
二、 学习竞赛30分
评分 |
评分条件 |
7分 |
学年加权平均分班级第1名。 |
7-5分 |
获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 |
6-2分 |
获省、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或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及优胜奖(2分)。 |
3-1分 |
获院级学习竞赛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
2-1分 |
获系级学习竞赛一等奖(2分),系级学习竞赛2-3等奖(1分)。 |
5-2分 |
八级英语考试通过者(5分);六级英语考试通过者(4分);四级英语考试通过者、计算机二级考试通过者(3分)。 |
说 明 |
1、 院系级学习竞赛必须是由院系举办的与专业知识有关的正式学习竞赛,包括知识问答、征文、演讲、辩论等形式。 2、 竞赛级别以参赛单位的级别确定。 3、 不同学科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
三、 科研成果10分
评分 |
评分条件 |
4分 |
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文章(4分)。 |
3-2分 |
在省、市级征文比赛中获一等奖者(3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分);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2分)。 |
2-1分 |
在院级征文比赛中获一等奖者(2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分);在院报发表一篇文章者(2分)。 |
1-0.5分 |
在系级征文比赛中获一等奖者(1分),二等奖、三等奖(0.5分)。 |
说 明 |
1、 参评者所有获奖文章可累加计分。 2、 在报刊上发表作品者必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 |
四、 社会工作和活动10分
评分 |
评分条件 |
3分 |
省、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获个人1-3名或1-3等奖及团体1-3名或1-3等奖的主要成员。 |
2分 |
省、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4-6名或4-6等奖及优胜奖,团体竞赛4-6名或4-6等的主要成员;院级大学生竞赛活动1-3名或1-3等奖,团体竞赛活动获1-3名或1-3等奖的主要成员。 |
2分 |
院学生会正主席、副主席、党小组主要负责人。 |
1分 |
院学生会正部长、副部长、班长、团支书、经批准成立的学院社团主要负责人。班级班干;院系级学生会及经批准成立的院系社团干事。 |
1分 |
系级大学生竞赛活动1-3名或1-3等奖;团体竞赛1-3名或1-3等奖的主要成员;院级竞赛活动获1-3名或1-3等奖的一般成员。院级以上实践活动参加者。 |
1分 |
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获奖者。 |
说 明 |
1、 大学生各种竞赛活动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 2、 院内各种学生社团必须是经院系和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3、 同一竞赛活动和同一社会实践获不同奖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4、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分数可累加。 5、 必须在评奖年度内担任学生干部,且工作表现优良。 6、 任期不足一届的按任期折算。 |
五、 文体活动10分
评分 |
评分条件 |
4分 |
在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及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主力队员;国家文艺演出的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主要演员。 |
3分 |
在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4-6名或4-6等奖获得者及集体项目4-6名或4-6等奖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非主力队员;省、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主力队员;省、市级文艺汇演1-3名1-3等奖的主要演员。 |
2分 |
在省、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4-6名或4-6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4-6名或4-6等奖的主力队员和优胜奖获得者;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非主力队员;院级体育竞赛1-3名或1-3等奖和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省、市级文艺汇演4-6名或4-6等奖的主要演员;院级文艺汇演1-3名或1-3等奖的主要演员。 |
1-0.5分 |
院级体育竞赛4-6名或4-6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4-6名或4-6等奖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非主力队员(1分);经批准成立的学院各社团举办的各类艺术比赛单项奖1-3名或1-3等奖获得者和集体项目1-3名或1-3等奖的参与者(0.5分)。 |
说 明 |
1、 体育比赛中的各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可累加。 2、 比赛级别按组织单位级别确定; 3、 院文艺汇演指由学院举办的艺术节等大型演出; 4、 同一文艺项目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目可累加。 |